海洋塑料垃圾绝大多数来自于陆地,每年有10%的陆地塑料垃圾进入海洋。塑料垃圾降解缓慢,导致在海洋中形成了大量塑料碎片和微塑料。
塑料制品以其诸多优势得到广泛应用,全球塑料制品产量从 20 世纪 50 年代的 0.17×10^8t 增至 2014 年的 2.99×10^8t。但全球约95%的塑料包装仅使用一次就被废弃;目前塑料垃圾的回收利用率仅为 9% ,焚烧处理率约为 12% ,剩余大量塑料垃圾被填埋或直接丢弃。
垃圾填埋场或丢弃到环境中的塑料垃圾有可能经河流、下水道流入海洋或被风吹入海洋。海洋垃圾是指任何持久性的、人造的或加工过的并被丢弃、倾倒至海洋或海岸环境的垃圾,塑料成分占海洋垃圾的 60% ~80%。

微塑料是直径小于5mm 塑料碎片的统称,广泛存在于海洋、河口及淡水水体中,可分为初生微塑料 和次生微塑料。初生微塑料广泛作为去角质类化妆品添加剂、工业磨料和喷砂介质等,这类微塑料通常经生活污水收集系统进入污水处理厂,因其体积小、难以沉降或去除,使污水处理厂成为陆源微塑料的重要聚集区,随着处理后污水的排放最终会有部分微塑料进入海洋系统。
次生微塑料是由于海洋中存在大块塑料逐步破碎(如热化学裂解、光氧化裂解、臭氧诱导裂解和生物裂解等)形成的,是海洋中微塑料的主要来源。微塑料污染已非常严重,某些沿海地区的漂浮微塑料含量为 1000 ~ 10000 个∕m^3。
我国被认为是最主要的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 “制造者”,由于陆源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置不完善,每年向海洋系统中排放大量塑料垃圾和微塑料。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率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的提高,重新核算我国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排放量尤为重要。
我国海洋塑料垃圾排放情况
海洋垃圾是造成近岸局部海域污染的一个原因,其在海流和风浪的作用下远距离迁移,已成为跨国家和区域的污染问题。2007 年,原国家海洋局开始开展海洋垃圾污染监测和评估工作,监测点和监测范围也逐年增加,但由于海洋垃圾的流动性等原因,其平均数量和平均密度波动较大。
塑料垃圾是我国近岸海域海洋垃圾的主要类型,《2017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态公报》数据(该文涉及的全国数据均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数据)显示,海面漂浮垃圾、海滩垃圾和海底垃圾中塑料类垃圾数量分别占 87%、76%和 74%。
海洋中的塑料垃圾约80%来源于沿海地区的陆地或海岸活动,约 15%来源于海上活动(其中 65%来源于渔业活动,35%来源于航运活动),其他则来源于内陆地区通过河流输送进入海洋。由于目前尚没有完善的海洋塑料垃圾监测系统,不同统计数据获得的结果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认为,我国每年向海洋中输送了大量的塑料垃圾。
据报道,2010 年我国对全球海洋塑料垃圾的“贡献”高达 27.7%,排放量 在 132×10^4 ~ 353×10^4t 之间,位居世界第一。另据报道,我国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每年分别向海洋中排放塑料垃圾 31×10^4 ~ 48×10^4 和 9.1×10^4 ~ 16.9× 10^4t,分列全球水系的第一和第三位。
近年来,我国陆源垃圾无害化处理成效显著,其中生活垃圾焚烧率由 2005 年的 9.83%增至 2016 年 的 36.24%(卫生填埋占 58.3%),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如 2016 年丹麦生活垃圾焚烧及能量回收率达 51%,日本垃圾焚烧处理率在 75%以上。
虽然近年来我国人均垃圾日产量有所增加,处于国际中等水平,但随着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的不断推广,以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标准和技术的逐年提升,从垃圾填埋场或堆放点进入环境中的垃圾也在逐年减少。
由重新估算结果可知,我国沿海地区 2016 年管理不善的塑料垃圾及进入海洋的塑料垃圾量相较 2010 年均有所降低。
我国海洋塑料垃圾处理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研究及对策仍处于初级阶段,通过对比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存在的差距,从源头控制陆源塑料垃圾的排放、有效控制塑料垃圾传播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等方面为我国在海洋塑料垃圾控制领域提出对策建议。
控制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对陆源垃圾进行妥善处理,主要体现在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垃圾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及微塑料限令∕禁令等方面。

“限塑令”变“禁塑令”
2007年3月,旧金山成为美国第一个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城市,并且美国政府鼓励循环 利用和使用可降解塑料袋;西雅图“限塑令”已包括不可降解的饮品吸管及餐具等。欧洲相关国家和地区通过向塑料袋生产企业增加税费以减少其生产,或通过相应法案、倡议限制和禁止或计划禁止塑料袋、塑料吸管及其他一次性塑料包装的使用。
2007 年 12 月 31 日,我国发布《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即“限塑令”),从2008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 0.025 mm 的塑料袋,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袋。自出台“限塑令”以来, 限制塑料袋的使用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影响也逐渐弱化;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型行业逐渐成为塑料袋及塑料包装使用的重点领域,但“限塑令”对该领域的监管成为“盲区”。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限塑令”管控行业及管控塑料类型较窄。
2020年1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并解读《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宣布海南自今年起分种类逐步推进全面禁塑,今年年底要全面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史上最严“禁塑令”出台,代表了国家要全面整治塑料垃圾的污染问题。无独有偶,今年 1 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规定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吸管。
日前,麦当劳官微宣布,将在今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门店禁止使用塑料吸管,改用纸吸管;近日,星巴克中国宣布:自4月22日起,星巴克将在上海、深圳近千家门店率先试点使用直饮杯盖与纸吸管,停止提供塑料吸管。

02 垃圾分类与回收
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已经形成了非常系统的规范和法律。如美国《资源保护及回收法》是废物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与之配套的有上百个关于废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回收利用的规范或法令等;德国将固体废物分为 20 个大类,110 个小类,839 种,并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日本各类垃圾基本上都细分到 10 种以上,法律体系十分完善。
2017 年 3 月 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指出,到 2020 年全国各城市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基本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到 2035 年全国各城市全面建立垃圾分类制度。
2019年初,《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在市十五届二次人代会高票通过,为垃圾分类全程体系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从2019年7月1日至今一年多,上海的垃圾分类工作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居民区垃圾分类达标率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前的15%提高到如今的90%以上,单位企业分类达标率达到90%。
0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最有效手段,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技术,但其处理率仍低于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并且相关技术还未能达到国际水平,民 众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问题也存在疑虑。
为此,我国应继续提高相关技术工艺,减少垃圾焚烧过程中二次污染物的产生;设计和推广车载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系统,减少垃圾长距离运输;加大宣传力度,使民众切实了解垃圾焚烧技术;对相关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公开,减少民众恐慌等。

04 塑料微珠限令
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应政策限制塑料微珠在去角质等磨砂及清洁洗化用品中的使用。欧洲化妆品协会宣布随着微珠禁令的实施,2012—2017 年磨砂及清洁洗化用品的塑料微珠使用量已下降 97.6%;美国签署的“无微珠水域法案”分别规定从 2017 年 7 月和 2018 年 7 月禁止生产和销售含微珠洗化产品。
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应政策,并且限制或禁止在洗化用品中添加微珠对相关企业带来的利益影响也尚未明确。因此,国家及相关企业应尽早出台相应规范,尽快减少和禁止塑料微珠在洗化用品内的使用,普及可降解的微珠替代品用于去角质等产品中,并且明确相应政策对相关企业带来的利益影响等。

05 微塑料污染排查
我国近年来逐渐关注内陆径流、河流入海口、近 海海域及远海地区的微塑料污染状况,并取得了一定 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污水中微塑料和轮胎粉尘引起的微塑料污染研究鲜有报道。
因此,应继续研究国内相关水域的微塑料污染状 况;加快我国重要污水处理厂微塑料污染及去除状况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提升处理工艺,提高污水处理厂对微塑料的去除率;明确轮胎粉尘带来的微塑料污染等。

06 健全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陆源垃圾分类和回收领域、洗化用品中微珠使用、“禁塑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或有待修订;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的检测和监测标准尚 不完备,并且该领域在国际社会也没有统一标准。
为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我国已成立“海洋垃圾与微塑料研究中心”、批准《海洋微塑料监测技术规程》立项、召开 APEC 沿海城市海洋垃圾管理国际研讨会等,相关代表性成果预示着我国正在该领域做出努力。
小编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快出台水域中微塑料检测国家标准,形成权威有效的微塑料检测体系;继续加快建设更全方位的监测系统,实时有效地对我国重点区域进行监测等。